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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委会议制度

  • 发表时间:2015-06-04 19:5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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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。一般情况下,每季度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党委会。
二、根据需要,经党委书记审定,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可以列席党委扩大会议。列席人员可以讨论问题,发表意见,但不参与会议表决。
三、党委委员和职能部门所提交的议题,在会议前须进行认真研究、准备,向会议实事求是地汇报情况,提出实施方案或意见。各职能部门的议题,还须经分管领导(党委委员)审查同意。
四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,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。对于少数同志的不同意意见,应当认真考虑。党委会议审议事项中,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,本人应自动回避。
五、会议决议形成后,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。允许个人或少数人保留不同意见,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会议决议。
六、在执行党委会议决议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重大问题或重大失误时,应及时汇报或建议党委会议复议,任何人不得私自个人否定和更改会议决议。
七、党委会议决议,一般在会议上要明确负责执行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,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、密切合作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不执行。对会议需要有关部门周知和贯彻执行的的重要决议,由党委办公室印发《党委会议纪要》。对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,负责执行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应在期限内向党委办公室汇报,同时,党委办公室要进行督办、检查,并及时向院党委反馈意见和信息。
八、党委委员个人代表党委发表的重要主张和意见,必须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,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实行个专断或把人个凌驾于组织之上。
九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问题:
(一)讨论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、决定的实施措施。
(二)讨论决定党委工作规划、计划、总结和反映党委工作情况的上报材料。
(三)讨论决定党的组织建设、思想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。
(四)讨论党风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、党纪教育和党员奖惩的决定。
(五)讨论决定全院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。
(六)讨论决定职代会、工、青、妇、离退休人员及统战等方面的重大问题。
(七)坚持党管干部原则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的选拔、考察和任(聘)免。
(八)讨论决定医院机构设置、调整等重大问题。
(九)按照上级党委的指示、讨论决定召开全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。
(十)其他必须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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